第八批青年创新创业人才评选认定标准
一、评选对象与资格条件
(一)青年创新人才
(资料图片)
1.资格条件:年龄不超过40周岁(即198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我市“4+4+6”现代化产业体系和传统优势产业的技术改造升级中,或在科教文卫等社会事业领域取得一定成就、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每年在厦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支付年薪达到我市上一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一定比例以上的(企业4倍,事业单位2.5倍,2022年度我市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124463元),从事一线技术研发、应用研究、设计制造等工作1年以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计算)。
2.在教育、卫生、文化三个重点社会事业领域的市属企事业单位工作的,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推荐,每个行业推荐不超过5名,由团市委、市委组织部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最后资格认定。
(二)青年创业人才
年龄不超过40周岁(即198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在我市“4+4+6”现代化产业体系创业2年以上者,并符合下列条件:
1.在自主创办的企业(单纯产品销售型企业除外)中持有20%以上股份(含技术入股),为该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总裁、合伙人或技术总负责人,若企业近2年获得创投机构(在各级金融办备案或获得证券私募资金牌照)投资不少于500万,则个人持股比例可降至10%。
2.创办企业原则上注册资本达100万元以上,近2年每年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
3.企业近两年每年应纳税额达到3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合理。
4.经营管理层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5.创业企业正在进行技术成果转化,或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研究及推广,创业项目为企业自主研发或创新商业模式的,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产业化开发潜力,可产生较大经济社会效益。
(三)重点把握的几种情况
1.已入选厦门市“海纳百川”“双百计划”等各类市级同等级及以上的人才不再参加评选;已入选“双百计划”人才同一企业且以同一创业项目申报的不参加评选。
2.同一家企业已有股东入选青年创业人才的,其他股东不再参加创业人才评选。
3.同一家企业已有股东获评青年创业人才的,该企业同一申报项目限1名技术骨干参评青年创新人才。
4.同一批次同一单位入选青年创新人才人数原则上不超过2人。
5.同一高校入选杰出青年人才和青年创新创业人才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人。
二、第八批青年创新人才认定标准
(一)第八批青年创新人才A类认定标准
1.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转化奖一等奖获得者(第2至第5位完成人);省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成果转化奖二等奖获得者(前3位完成人);副省级城市、省会城市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获得者(前3位完成人),市科技创新杰出人才奖获得者;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一等奖(前2位完成人)、二等奖(第1位完成人)。
2.在厦门市重大项目和重点产业领域相关企业任职,担任高管(见附录第1条)以上职务或中层以上技术岗位,且近三年(自然年)年薪达到对应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倍以上的人才;厦门市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上一年度产值增速15%以上的厦门市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入库企业核心技术高管(原则上均不超过1个名额)。
3.有1年以上工作经历、从事我市重点产业(参考《厦门市重点发展产业指导目录》)和教育、卫生等重点社会事业领域工作,毕业于以下学校(专业)的博士或博士后:①毕业当年度所在学校入选国际知名的三大世界大学排名(参照杰出青年人才认定标准附录7)最新前200名学校;②毕业当年度所学专业入选教育部最新全国学科评估A+学科的专业。
4.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获得博士以上学位,且经三名同领域院士或市A+类高层次人才实名推荐(上述同领域院士或市A+类高层次人才推荐人数不超过3人),可直接当选,但比例不超过青年创新人才入选名额的20%。
5.经市委人才办按程序研究确认,相当于上述层次类别的人才。
(二)第八批青年创新人才B类认定标准
1.“双一流”高校全日制博士,在厦门市先进制造业倍增计划企业任技术研发部门负责人。
2.在厦博士后工作站人员。
3.集成电路产业领域:在全球前25大半导体公司或集成电路领域全球前10大公司担任部门经理或其他相应职务以上累计5年以上者;在集成电路领域大陆或台湾前5大公司担任二级部门的部门负责人或其他相应职务以上累计5年以上者;在全球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软件前5大公司担任部门经理或其他相应职务以上累计5年以上者。
4.经市委人才办按程序研究确认,相当于上述层次类别的人才。
附录
1.第八批青年创新人才认定标准第(一)项第(2)条中的“高管”指在公司管理层担任重要职务、负责公司经营管理、掌握公司重要信息的人员,一般包括董事长(及董事)、总经理(首席执行官)、副总经理、总经济师、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等;企业各内设部门负责人一般应视为中层领导人员,不视为高管;上市公司高管以公告中“高管”为主要依据。具体由认定单位结合企业规模、治理结构等实际情况作出综合判断,要将薪酬待遇、对重要事项的决策权等作为重要判断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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