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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生产、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茶叶包装空隙率超标……这些不正当涉茶行为都违法了!杭州市市场监管局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以下简称“景区市场监管分局”)将联合本报通过合规性指导,推出涉茶案例系列报道,旨在提高行业合规意识,增强消费者的信任度和满意度,维护茶叶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案例一
2023年3月28日,景区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与景区公安分局民警在杭州市某快递点处查获两箱共计37.1公斤,箱内有120包,250克/包的“葛龍”牌龙井茶,标注生产者是杭州某有限公司。经执法人员核查,上述被查获的茶叶生产经营者是苏某某,已销售并通过快递发送给他人(高某某)。2023年3月29日,景区市场监管分局执法人员联合景区公安分局民警对苏某某生产制假窝点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了大量侵权葛龍牌龙井茶。经核算该批侵权茶叶(已销售和未销售)总货值100万元。
案例二
2023年1月30日、2023年2月28日、2023年3月30日,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某茶叶商行(以下简称“当事人”)三次从杭州西湖国际茶博城某茶叶经营部采购机器炒制的龙井茶,从杭州某茶叶包装有限公司处采购了含有“纯手工”字样的纸质手提袋,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宣传在售的龙井茶均是“2023年产的龙井茶”、茶农“纯手工”炒制;并使用含有“纯手工”字样的纸质手提袋,含有“2023新茶”字样的不干胶标签对茶叶进行包装。当事人在经营中对龙井茶作虚假引人误解的宣传,误导消费者。2023年5月25日,景区市场监管分局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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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杭州市西湖龙井茶保护管理条例》(2022.3.1)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包装销售西湖龙井茶未在包装显著位置加贴西湖龙井专用标识的;(二)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西湖龙井茶未在产品介绍页面显著位置予以明示的;(三)西湖龙井专用标识使用人未按规定划转西湖龙井专用标识数据,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退还已领取但未在申领年度内使用的西湖龙井专用标识的;(四)西湖龙井专用标识使用人转让、赠与、借用,或者故意遮挡、污损西湖龙井专用标识的。(通讯员 凌丰 见习记者 毛雨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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