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徐宇
“底层房地产项目马上就要交房,为何给投资人承诺的本金和利息却迟迟不到位?”对于迟迟未能收回的信托投资款,一名兴业信托投资人这样说道。
上述投资人所说的信托产品,名称为“兴业信托·筑地D015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筑地计划”),于2021年4月发行,募集资金4.5亿元,原本在2022年10月就已到期并完成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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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该项目最终逾期。时至2023年初,兑付金额只有2000万元,投资人和信托公司人员的争执也由此而起。
2022年12月,多名投资人向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下称“福建银保监局”)实名举报兴业信托。
今年4月13日,福建银保监局正式做出回复,指出兴业信托工作人员在与投资者交流时,对信托产品收益率表述不严谨、不完整,且“兴业信托部分销售人员对明股实债的理解存在偏差,向部分投资人宣称该信托计划明股实债”。
“向部分投资人宣称该信托计划明股实债”
根据投资人举报材料,182位投资人于2021年4~5月两个月内,分四期认购了筑地计划,总金额达4.5495亿元。
推介材料显示,上述信托资金主要对杭州昌禾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SPV公司”)进行股权投资,SPV公司持有杭州昌安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平台公司”)股权,进而通过平台公司持有杭州兴塘置业有限公司股权(下称“项目公司”)并最终投资于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南秀路与新如路交汇处“滨旭府”项目(《萧政储出【2020】3号地块,用途:D-83-1地块为居住用地、D-83-2地块为服务设施用地)。
项目完成销售回款后,再依次经过项目公司、平台公司、SPV公司后,为投资人分配收益。
投资人向福建银保监局反映,在该项目存在巨额开发贷的情况下,仍对交易对手方进行该笔信托融资,使得本项目面临巨大的风险敞口:
“具体而言,筑地计划投向杭州新塘房地产项目,房地产项目总成本37亿,其中土地成本22亿(房地产公司自筹),剩余工程成本等15亿。2020年5月,兴业信托母公司兴业银行在兴业银行杭州分行原行长、兴业银行总行现副行长张旻的主导下,向该项目发放远超开发成本的18亿开发贷。兴业银行杭州分行违规超额给开发商提供贷款。
兴业银行对该项目的授信文件及开发贷合同中,均清楚标明该项目不允许新增任何其他融资。兴业信托在明知该项目存在母公司兴业银行18亿开发贷的前提下,成立信托计划为该项目继续融资,且未向投资人披露以上事实(尤其是从未披露兴业银行杭州分行作为利益关联方提供开发贷的事实)。2021年4月1日,交易对手方将原定于2023年5月份到期的兴业银行杭州分行2.5亿贷款提前归还。2021年4月10日,该信托计划成立,兴业信托为该房地产项目注入4.5亿信托资金,置换兴业银行2.5亿开发贷。”
第一财经此前获取的信用项目审批意见通知书内容显示,兴业银行同意给予项目公司授信额度18亿元,有效期1年,用途为房地产开发贷款,期限3年,资金专项用于“滨旭府”对应的萧政储出【2020】3号地块项目开发建设。
针对投资人所反映的“在房地产项目存在开发贷的情况下,通过明股实债方式变相为房地产开发项目提供债务性融资,且配合房地产公司进行债务虚假出表,与兴业银行超额重复融资”的问题,福建银保监局查证后表示,筑地计划为股权类信托产品,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兴业信托存在投资人所反映的问题。但调查发现,兴业信托经营该信托计划时,存在对股权项目底层资产管控力度较弱的问题。
且兴业信托部分销售人员对明股实债的理解存在偏差,向部分投资人宣称该信托计划明股实债,该公司培训管理存在疏漏,针对上述问题,福建银保监局将依法处理。
存在投后管理履职不到位问题
除此之外投资人还向福建银保监局反映,兴业信托贷后监管严重缺位,无视该项目资金被抽逃。
具体而言,投资人认为兴业信托坐视房地产项目资金持续抽逃,默许交易对手挪用信托资金;SPV公司信托监管账户货币资金余额一直为零,任由SPV资本金11.14亿元被抽走。
根据信托计划合同,信托资金通过SPV公司进行投资,最终进入项目公司用于对手方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兴业信托在SPV公司中派驻的董事对所有重大决议具有一票否决权。根据信托合同中项目监管要求,需要按销售比例还款且对应还款资金进入兴业信托监管户进行管理。然而,自2021年7月9日兴业信托首次公布信托管理报告以来,每季度末SPV公司和平台公司的信托监管账户中货币资金余额一直为0。截至2022年9月30日,在房地产项目销售过半(销售回款19.5亿)情况下,监管户余额仍为0。
此外,根据信托资金管理报告,2021年第一季度信托计划成立开始至2022年第一季度为止,SPV公司所有者权益由信托计划和交易对手方共持有15.64亿(其中16.78万为实收资本,其余为资本公积),但记者梳理公开数据后发现,信托计划存续期内2022年第二季度SPV公司所有者权益突变为仅余信托计划持有的4.5亿,交易对手方持有的11.14亿资本金全部消失。
福建银保监局调查后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兴业信托默许纵容项目公司抽逃资金、默认交易对手挪用信托资金。但兴业信托已监测到SPV公司回款异常且持续未达标,应知晓SPV公司所有者权益变动情况,未采取有效措施处置,存在投后管理履职不到位问题。
此外投资人反映,兴业信托在该项目触发对赌条件后未予以有效处置,且相关信息披露不到位。根据信托计划合同,如触发A类对赌条件,兴业信托有权要求交易对手方无条件收购信托计划持有的SPV公司全部股权,对手方应无条件配合。
经福建银保监局调查,“筑地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约定触发A类对赌条件是否要求对手方回购股权系兴业信托的权利,且未明确约定触发对赌条件需要进行信息披露。
福建银保监局指出,但该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多次触发A类对赌条款,表明信托财产可能面临风险,兴业信托在项目存续期间未及时向投资者披露标的股权触发对赌条件的情况、未披露前期未行使回购股权权利的充分理由,以及后续兴业信托要求交易对手方回购股权但其未履行回购义务的具体情况,存在信息披露不到位问题。
“对于信托计划收益率的表述不完整、不严谨”
此外,经福建银保监局调查后发现,兴业信托还存在对信息披露时间设置不严谨且标准不统一、管控不到位,且与投资者交流时对于信托收益率表述不严谨、不完整等问题。
投资人向福建银保监局反映,兴业信托将“2022年第三季度信托资金管理报告”的发布时间篡改为2022年10月20日。
经福建银保监局调查,兴业信托于2022年10月20日启动关于“2022年第三季度信托资金管理报告”的信息披露审批流程,经内部审核后于2022年10月26日挂网,但官网信息披露显示的发布时间并非实际挂网时间,而是信息披露审批流程发起时间。综合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兴业信托故意篡改信息发布时间,但调查发现该公司对信息披露时间设置不严谨且标准不统一,存在管控不到位的问题。
此外投资人反映兴业信托片面强调最低收益,比如告知投资者保底收益7.5%及以上。
经福建银保监局调查,“筑地计划资金信托合同”已强调“本信托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可能存在无法获得信托收益及损失本金的风险”,并可见投资者签名。兴业信托在销售时保存了录音录像资料,投资者表示已知晓信托合同、计划说明书和认购风险申明书的内容。
但福建银保监局调查后指出,兴业信托工作人员张某某向部分投资者出示其自制的“兴业信托在售产品清单”,其中筑地计划“设定对赌、确保投资者收益”表述不严谨;兴业信托工作人员罗某、张某某、侯某某与部分投资者微信交流时,对于筑地计划收益率的表述不完整、不严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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